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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之商业汇票的出票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10 14: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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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商业汇票的出票

【考频】高频

【难度】适中

1.绝对应记载事项(7条):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3条):未记载的,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

(1)付款日期

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015年简答题)

(2)付款地

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

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

(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

4.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成为票据债务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2)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以背书等方式处分其票据权利的权利。

(3)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是出票人的行为,票据上虽然记载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内容,但这仅仅是出票人的记载,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担票据责任。只有当付款人在票据上承兑之后,才基于该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此时,其称谓即从“付款人”改为“承兑人”。

表4-2

记载事项 内容 汇票 本票 支票
绝对事项 表明“××”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
确定的金额 授权补记
付款人名称 ×
收款人名称 授权补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相对事项 付款日期 × ×
付款地
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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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jiaqic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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