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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之商业汇票的基本概念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09 18: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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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商业汇票的基本概念

【考频】低频

【难度】适中

1.汇票的类型

(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3)商业汇票分为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

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俗称“到期日”)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到期日为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四种类型。

3.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解释】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5.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①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②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2)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①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②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

④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⑤汇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解释】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期间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表4-1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银行汇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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