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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之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08 10: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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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考频】2013年多选题、2015年判断题

【难度】适中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解释】代位求偿制度仅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并不适用。

1.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1)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2)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3)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

【解释1】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解释2】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解释3】如果因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2.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1)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2)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3)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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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jiaqic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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