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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之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7-28 10: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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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考频】2008多选题、2008单选题

【难度】一般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有(  )。(2008年)

A.合伙人因决策失误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B.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C.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已有2个月低于法定人数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答案】BCD。解析:(1)选项A:合伙人因决策失误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可以对该合伙人进行除名,与合伙企业解散没有必然的联系(例如4个合伙人设立合伙企业,某一个合伙人被除名,谈不上合伙企业的解散);(2)选项C: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30天)就应当解散,该合伙企业已有2个月低于法定人数,肯定应当解散(如果选项C改为已有20天低于法定人数,则不能选)。

2.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的财产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例题·单选题】某普通合伙企业决定解散,经清算人确认:企业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10000元,欠国家税款8000元,另外发生清算费用3000元。下列几种清偿顺序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8年)

A.先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再缴纳税款,然后支付清算费用

B.先缴纳税款,再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然后支付清算费用

C.先支付清算费用,再缴纳税款,然后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D.先支付清算费用,再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然后缴纳税款

【答案】D

5.民事赔偿优先执行

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1】投资人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2】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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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jiaqic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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