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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之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5-25 10: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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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1)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2)3年

①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之日起计算。

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3)4年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4)5年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见第四章之保险合同)

3.最长诉讼时效:20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解释】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例题1·单选题】甲于2007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

A、2009年3月27日

B、2009年3月22日

C、2008年3月27日

D、2008年3月22日

【答案】C。解析: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2007年3月27日)起计算。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将一台机器寄存于乙公司,2010年4月1日,机器因乙保管不善受损,甲公司于2011年3月1日提取机器时发现机器受损,但考虑到两公司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未要求赔偿。后两公司交恶,甲公司遂于2012年9月1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下列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B、适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C、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D、适用4年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答案】B。解析: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自2011年3月1日起算,至2012年9月1日,该时效期间已经届满。

【例题3·单选题】1988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  )。

A、1990年2月8日

B、2008年2月8日

C、2008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答案】B。解析:(1)如果当事人在2007年2月8日之前知道的,应当自“知道”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2)当事人自权利侵害发生之日起20年的最后几个月才知道,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200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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