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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之民事行为的效力

来源:中公会计网 2017-05-18 14:27:00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9月9日—10日举行,共两个批次。中公会计考试网为帮助参加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伙伴们备考,特推出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章节经典例题讲解,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中级经济法考点最细讲解,助力伙伴们轻松备考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2017年中级考试教材为到手之际,您可以先参照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哦!

考点:民事行为的效力

【例题1·单选题】甲、乙公司于2012年2月4日签订买卖合同,3月4日甲公司发现自己对合同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遂于4月4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法院于5月4日依法撤销了该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被撤销后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

A、该买卖合同自2月4日起归于无效

B、该买卖合同自3月4日起归于无效

C、该买卖合同自4月4日起归于无效

D、该买卖合同自5月4日起归于无效

【答案】A。解析:可撤销合同经依法撤销,自始(2012年2月4日)无效。

【例题2·多选题】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B、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C、甲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

D、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乙公司有权按约定要求甲公司向自己支付货款

【答案】ACD。解析:(1)选项A: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甲公司)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选项B: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甲公司才有权撤销,乙公司没有撤销权;(3)选项C: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前已经生效,甲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不行使撤销权,而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4)选项D: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前,合同有效,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例题3·单选题】甲向乙兜售毒品时,虽然提供了真实的毒品作为样品,但实际交付的却是面粉。下列关于该民事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无效

B、可变更、可撤销

C、有效

D、效力待定

【答案】A。解析: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在本题中,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属于违法标的物,故不论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是否一致,该买卖合同都是无效的。

【例题4·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

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

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

C、某照相机实际价格为7998元,营业员赵某误看为1998元并售出

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答案】B。解析:(1)选项A:甲医院的欺诈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2)选项B:甲乙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3)选项C:赵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该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4)选项D:乙的行为构成乘人之危,该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中公会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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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jiaqic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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