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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之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来源:中公会计网 2017-03-15 10:41:04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9月9日—10日举行,共两个批次。中公会计考试网为帮助参加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伙伴们备考,特推出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章节重难点知识点讲解,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考点之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助力伙伴们轻松备考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考点: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难度:一般

考频说明:中高频考点,考点明确,需要考生熟练把握。

【内容详解】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分类标准 类别
1.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自然人 公民
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人 国家机关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宏观调控主体 调控主体:全国人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财、税、银、发”)
受控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市场规制主体 受制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二商一检”)

【提示1】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合同,发行政府债券,出让土地使用权,投资设立企业)

【提示2】“企业内部组织”(分公司、分厂、车间),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提示3】区分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调控主体——承担宏观调控职能;规制主体——承担市场规制职能。

【提示4】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地位“不平等”。

【提示5】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

【经典例题】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

A.政府

B.各类企业

C.非营利组织

D.外国人

【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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