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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之仲裁的基本原则

来源:中公会计网 2017-01-20 13:59:00

中公会计考试网为帮助参加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伙伴们备考,特推出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章节重难点知识点讲解,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考点之仲裁的基本原则,助力伙伴们轻松备考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考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难度:A(A.高频,简单。B.高频,困难。C.低频,简单。D.低频,困难。)

考频说明:考试时选择题命题点,简单易掌握

【内容详解】

1.自愿原则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

(4)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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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兜兜有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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