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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11-10)

来源:中公会计网 2016-11-10 16:5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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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 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不再清偿

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2. 某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共8名,监事会成员共3名。下列关于该公司董事会召开的情形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经3名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B.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4名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C.经2名监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D.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并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答案及解析

1. 【答案】 D

【解析】 (1)选项A: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2)选项B: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出资,应当依法以其“个人财产”(而不能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选项C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2. 【答案】 C

【解析】 (1)选项AC:经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3人)或者监事会(2名监事不行)提议,可以召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2)选项B: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4人)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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