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网 2016-11-02 16:58:49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注意1】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注意2】仲裁无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2.公平合理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组织不隶属于任何机关,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意】仲裁机构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仲裁协议
1.形式——书面
2.效力
(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纠纷遵循或裁或审原则,但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注意】文字游戏仲裁庭首次开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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