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网 2016-09-26 16: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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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张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害。众股东纷纷要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不置可否。于是中股东决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不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是( )。
A.连续180日以上持有公司1%股份的股东甲
B.连续180日以上合计持有公司5%股份的股东乙和丙
C.持股5%的股东丁
D.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戊
2.甲市的一些大米厂家之间签订了合作框架合同,统一上调了大米出厂价,被反垄断主管机构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垄断行为的具体类型是( )。
A.垄断高价
B.掠夺性定价
C.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D.横向垄断协议行为
答案及解析
1.【答案】 D
【解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的,对于股东的持股时间和多少没有限制,所以,选项ABC中的股东均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选项D中的实际出资人不可以提起,他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
2. 【答案】 D
【解析】 (1)选项AB:均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本题中,案情无任何情节表明这些大米厂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要符合一定的认定标 准);(2)选项CD: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订立垄断协议的行为,为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在本题中,垄断协议在“大米厂家”(产业链同 一环节)之间签订,属于横向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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