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4-11-10 09:51:03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之第一章:
第四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一、仲裁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
(四)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和受理。
2.仲裁庭的组成。
3.仲裁裁决。
4.仲裁效力。
二、诉讼
(一)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有许多种类,其中重要的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二)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
2.诉讼代理人。
(三)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1.第一审程序,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适用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四)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
三、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般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包括:(1)短期诉讼时效。(2)长期诉讼时效。(3)长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间及效力。
2.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及效力。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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