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4-11-10 09:46:22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试大纲之第一章: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
2.市场规制权。
3.调制权的分配。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2.依法竞争的义务。
中公教育旗下品牌,依托中公教育品牌的丰富资源与团队,中公会计网开设了会计从业、会计实操、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CPA)等项目培训,为高校财经类学生与在职会计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考试辅导与技能培训,并在职业规划、求职就业等方向给予指导。
咨询热线(09:00-21:00)
400-605-3513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中公会计微信
扫描二维码,即可与小编在线互动, 更有备考干货等你来拿!
中公会计微博
扫描二维码,考试资讯实时推送,更多备考福利等你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