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11-16 10: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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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提示】以票控税、凭票抵扣是增值税管理的重要特点,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纳税人按符合规定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等)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1.一般情况下——凭票抵扣
购进方的进项税额一般由销售方的销项税额对应构成。故进项税额在正常情况下是:
(1)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为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意】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特别归纳】随着“营改增”全面开展,目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扣税凭证 |
适用情况 |
备注 |
(1)增值税专用发票 |
境内采购货物和接受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扣税适用 |
由境内供货方或提供劳务方、转让方开具,亦或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购买机动车 |
由境内供货方开具,或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 |
(3)农产品收购发票 |
收购免税农产品 |
收购方开具 |
(4)农产品销售发票 |
销售方开具 |
|
(5)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进口货物 |
报关地海关开具 |
(6)完税凭证 |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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