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11-06 14: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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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特别提示】就“营改增”项目而言,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同时具备“境内、业务范围、为他人、有偿”四个条件。具体是:
①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②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③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
④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归纳1】地域界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不动产(重要)
要点 |
基本规定 |
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含义 |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特殊销售主体的境内销售 |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内发生的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
【注意】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归纳2】基本行为界定——有偿、营业性(重要)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项目。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包括政府管理服务、纳税人自我服务等等:
(1)行政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1】非营业活动本身一般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而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既无偿又不具备营业性,不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具体说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①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存款利息。
③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④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⑤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提示2】某些无偿的应税行为由于具备营业性,需要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此条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照章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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