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会计专注财会类考试培训
会计从业|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
首页 > 资料 >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 章节重难点 >

2018年注会备考《经济法》知识点:代理的法律特征

来源:中公会计 2017-11-01 15:30:13

奋斗的脚步从未停息,就像奔流入海的河流!今天中公会计网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代理的法律特征,同时点击加入【2018注会交流①群】:565082845,可获得群内定期推送2017年注会考试资讯及备考资料哦!

【知识点】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1】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1)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订立合同);(2)民事诉讼行为;(3)某些财政、行政行为(例如代理专利申请、代理商标注册)。其中,后两种行为均包含“意思表示”的要素,实际上属于准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2】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结婚)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1】(1)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解释2】《民法通则》只承认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合同法》则承认了隐名代理制度(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具体见第4章的委托合同)。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解释】(1)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2)由于“传递信息”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解释】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法定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2)法定代表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而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相关推荐:

2018年CPA考试预习阶段各科学习计划表(11月1日-3月31日) 2017年CPA考试成绩查询必读
2012-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考生回忆版) 2018年注会考试全国开课啦!

相关推荐注册会计师报课送平板 有中公双十一不落单

中公会计双十一活动

版权声明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获取更多会计报考资讯,备考资料,模拟试题请关注中公会计新浪微博官方微信主页:

微博:@中公会计 微信:中公注册会计师

热门标签: 注会备考 经济法考点 代理的法律特征 中公会计官方微信:zg1686836365

责任编辑:liangjin

中公会计-专注财会类考试培训

中公教育旗下品牌,依托中公教育品牌的丰富资源与团队,中公会计网开设了会计从业、会计实操、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CPA)等项目培训,为高校财经类学生与在职会计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考试辅导与技能培训,并在职业规划、求职就业等方向给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