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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备考《经济法》知识点:法律关系主体

来源:中公会计 2017-10-27 11: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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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法律关系主体

【解释1】权利能力,对于自然人而言,意味着其不仅仅是生物意义上的人,而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人。例如,古时候的奴隶,属于生物意义上的人,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人,不享有权利能力。虽然奴隶制度已经被消灭,但权利能力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仍然被保留了下来。

【解释2】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权利能力。法律关系的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1.法人

(1)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身实现,而法人的行为能力则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实现。

2.自然人(2009年单选题、2013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民事权利能力

【解释】(1)胎儿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2)植物人尚未死亡,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3)公民死亡后,依法仍继续享有某些权利(如著作署名权),但不代表已经死亡的公民仍有民事权利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一般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判断和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解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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