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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备考《税法》知识点:应纳税额的计算

来源:中公会计 2017-10-24 10:30:52

2017年注会专业阶段考试已经结束了,但奋斗在备考2018年注会考试道路上的考生却从未停下脚步!今天中公会计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应纳税额的计算。助力考生们轻松备考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同时点击加入【2018注会交流①群】:565082845,可获得群内定期推送2017年注会考试资讯及备考资料哦!

【知识点】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章消费税法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频:★★★

复习程度:全面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可以以各种形式考查,非常重要。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如果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计算消费税;

纳税人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其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只要不符合上述条件,都不能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行税务处理,只能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个体经营者除外)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组成计税价格及应纳税额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委托加工业务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

(2)复合计税:应纳税额=(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3.复合计税: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此考点应熟悉已纳消费税扣除的限定范围,详细内容请参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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