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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税法》第十三章高频考点:税务行政诉讼

来源:中公会计 2017-10-12 14: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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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税务行政诉讼

【考频分析】

考试频率:★★

常考题型:单选题、多选题

学习要求:熟练掌握本考点。

【主要内容】

一、税务行政诉讼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两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凡是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经过复议,复议裁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均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指根据特殊行政法律关系或特殊行政法律关系所指的对象来确定管辖法院。税务行政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是指: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原告选择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及管辖权的转移三种情况。

1.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受理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根据规定,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移送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件;二是移送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三是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对该案件确有管辖权。

2.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下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权的,由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它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根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1.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诉状,经过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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