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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税法》第十二章高频考点:税款征收

来源:中公会计 2017-10-12 14: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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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税款征收

【考频分析】

考试频率:★★

常考题型:单选题、多选题

学习要求:熟练掌握本考点。

【主要内容】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税款征收是征管的中心环节)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

(二)税款优先原则: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并不是优先于所有的无担保债权,对于法律上另有规定的无担保债权,不能行使税收优先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包括税务部门、其他行政部门)。

二、税款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邮寄纳税。

三、税款征收制度

(一)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措施 实施条件 实施措施 特别说明
税收保全 (1)行为条件: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主要包括: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2)时间条件: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
(3)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 (1)超过纳税期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或者解缴税款。
(2)告诫在先。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3)超过告诫期。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4)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无法分割的可以整体扣押查封)
(3)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强制措施的范围之内

(二)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制度 适用范围 退还时限 相关规定
税款退还制度 纳税人发现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要求退还,可要求加算多缴税款同期存款利息 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务机关发现 法律无规定,推断为无限期退还 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制度 适用范围 相关规定
税款追征制度 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可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一般情况下,追征期为3年,特殊情况下,追征期为5年。追征税款的同时,还要追征滞纳金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无限期地追征偷税、抗税的税款、滞纳金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骗取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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