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10-12 13: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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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频分析】
考试频率:★★★★★
常考题型:单选题、多选题、计算题
学习要求:熟练掌握本考点。
【主要内容】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计算:分步法
一个前置:比较月工资是否大于3500元,大于时进入正常计算,小于时将一次性奖金扣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进入正常计算。
第一步: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第1步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二、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1.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的个税规定
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以外,其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少支付的差价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计税方法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方法计算。
2.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办法
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雇员的实际购买日确定,其所得额为其从公司取得非上市公司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该股票价值的差额。
三、特定行业、个人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涉外中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和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
1.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
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其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2.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征税。
3.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征管方法是: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4.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可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
四、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居住时间 | 纳税人性质 | 境内所得 | 境外所得 |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
1 | 90(183)天之内 | 非居民 | √ | × | ×高管要交 | × |
2 | 90(183)天-1年 | 非居民 | √ | √ | ×高管要交 | × |
3 | 1-5年 | 居民 | √ | √ | √ | × |
4 | 5年以上 | 居民 | √ | √ | √ | √ |
计算公式:
1.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2.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3.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4.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五、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提前退休以及内部退养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分摊法)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1.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薪金收入,以超过部分除以个人工作年限(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以商数作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二)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三)内部退养的征税方法(分步法)
(1)内退的个人在内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从原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个税。
(2)取得的一次性内退收入,应按内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均摊,将每月分摊额与当月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标准以余数为基础确定适用税率,然后把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上述税率计算;
(3)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
1.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税。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金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金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2.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规定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规定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规定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上述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上述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涉股”事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雇员取得认股权证(股票认购权)征税方法
个人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按照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的股票(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法(见下表)
1.股票期权所得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股票期权是否可公开交易 | 不公开交易 | 授权 | 一般不征税 |
行权前转让 | 工资薪金所得 | ||
行权 | 工资薪金所得(公式见例题) | ||
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 | 财产转让所得(境内上市股免,境外股交) | ||
行权后不转让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
公开交易 | 授权 | 按授权日股票期权市价,按工资薪金征税 | |
行权前转让 | 工资薪金所得 | ||
行权 | 不计算征税 | ||
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 | 财产转让所得(境内上市股免,境外股交) | ||
行权后不转让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注意】
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能按照上述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所得额为其从公司取得非上市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该股票价值的差额。
除存在实际或约定的交易价格,或存在与该非上市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易价格情形外,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
(三)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1.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3.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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