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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税法》第十章高频考点:应纳税额的计算

来源:中公会计 2017-10-12 13: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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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频分析】

考试频率:★★★★★

常考题型:单选题、多选题、计算题

学习要求:熟练掌握本考点。

【主要内容】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计税基本规定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生产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4.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扣除项目及标准

1.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42000元/年。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2.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其业主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4.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对应的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前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5.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其他个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6.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7.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8.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9.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说明】其他未提及事项规定同企业所得税法。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种:查账征税:

1.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从业人员的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据实扣除。

3.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4.投资者及其家庭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5.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福利、教育经费支出可在工资总额的2%、14%、2.5%标准之内据实扣除。

6.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9.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终汇算清缴,汇总所有企业的所得为应税所得,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再分摊到每个企业分别交纳。

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第二种:核定征收:

1.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l)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2.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核定征收后不得继续弥补年度经营亏损。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年度收入总额=经营利润+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会计利润-所得税-上缴的承包费+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元)
1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5.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简化公式:

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适用税率

=(不含税收入额-800)÷(1-20%)×20%

=(不含税收入额-800)÷4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或=[(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当级换算系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简化公式: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当级换算系数]×80%

当级换算系数为84%,76%,68%(换算系数=1-80%X)

五、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基本规定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二)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税费包括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营改增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包括在内)。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可无限期在以后期扣除。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公式:

每次收入不超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800(费用额)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10%)

六、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情况下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例题·计算题】某个人建房一幢,造价360000元,支付其他费用50000元。该个人建成后将房屋出售,售价600000元,在售房过程中按规定支付交易费等相关税费35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过程为:

(1)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600000-(360000+50000)-35000=155000(元)

(2)应纳税额=155000×20%=31000(元)

(二)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2.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注意】

(1)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不含增值税)。

(2)合理费用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有扣除限额)、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三)个人转让股权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2.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3.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4.符合规定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类比法:

①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②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③其他合理方法。

5.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七、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偶然和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1-3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1-30%)

(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三)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四)偶然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五)其他所得: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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