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10-11 17: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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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业务执行
【考频分析】
考试频率:★★★★★
常考题型:选择题、简答题、综合题
学习要求:理解并记忆
业务执行是业务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
一、指导、监督与复核
(一)指导
1.使项目组了解工作目标。
2.提供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
(二)监督
1.跟进审计业务的进程
2.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胜任能力和素质,包括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审计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工作。
3.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各成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
4.识别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三)复核
1.是否已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工作;
2.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3.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已得到记录和执行;
4.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5.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
6.已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以支持报告;
7.业务程序的目标是否已实现。
复核人员应当拥有适当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责任感。
确定复核人员的原则是,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
二、咨询
(一)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
1.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
2.能够获取充分的资源进行适当咨询;
3.记录咨询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咨询形成的结论,并经过咨询者和被咨询者的认可;
4.咨询形成的结论得到执行。
咨询包括与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适当专业层次上讨论。
(二)具体要求
如果项目组认为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不重大,或在项目组内部通过咨询和研讨等方式能够得到解决,可以不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
被咨询者既可以是事务所内部的其他专业人士,也可以是事务所外部的其他专业人士。被咨询者应当具备适当的知识、资历和经验。
项目组在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时,应当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以使其能够对咨询的事项提出有见地的意见。
注册会计师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咨询情况,包括记录寻求咨询的事项,以及咨询的结果,包括做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咨询所形成的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
三、意见分歧
(一)处现意见分歧的总体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
2.形成的结论应当得以记录和执行。
(二)对出具报告的影响
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合伙人才能出具报告。
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概念与性质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做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1.不完成复核不得出报告。对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特定业务,如没有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就不得出具报告。
2.不接受建议不得出报告。如果项目合伙人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建议,并且重大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项目合伙人不应当出具报告。
3.不解决分歧不得出报告。只有在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处理意见分歧的程序解决重大事项后,项目合伙人才能出具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合伙人的责任。
(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象
1.对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2.明确标准,据此评价所有其他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对所有符合标准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制定除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业务是否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标准时,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1)业务的性质,包括涉及公众利益的程度;
(2)在某项业务或某类业务中识别出的异常情况或风险;
(3)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实施项目质识控制复核。
(三)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十项具体要求
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性质
(1)与项目合伙人进行讨论;
(2)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
(2)选取与项目组做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2.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
(1)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做出的评价;
(2)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3)关于重要性的重大判断;
(4)制定集团审计策略时作出的重大判断;
(5)对持续经营的评估是否适当;
(6)监管机构发现的重要事项是否已得到恰当解决;
(7)是否已就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成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8)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9)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
(10)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11)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适当性。
3.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时间
事务所应要求在出具报告前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报告日前得到满意解决。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资格标准。
被委派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履行职责需要的技术资格,包括必要的经验和权限;
(2)在不损害其客观性的前提下,提供业务咨询的程度。
5.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
(1)如果可行,不由项目合伙人挑选:
(2)在复核期间不以其他方式参与该业务:
(3)不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
(4)不存在可能损害复核人员客观性的其他情形。
可以咨询一般问题。项目合伙人咨询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后作出的判断,可以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所接受,从而可以避免在审计工作的后期出现意见分歧,这并不妨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履行职责。
不得咨询重大问题。当咨询所涉及问题的性质和范围十分重大时[咨询与复核需分离],除非项目组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都能谨慎从事,以使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不能保持客观性,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委派内部其他人员或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或为该项审计业务提供咨询。
6.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权威性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履行责任,不应受到项目合伙人职级的影响。对于项目合伙人在事务所中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要注意避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受到损害。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需要具备质疑项目合伙人所需的适当资历(经验、能力),以便能够切实履行复核职责。
7.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所能承担的总体复核工作量
当一名复核人员在一定时间内承担过多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任务时,可能对实现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产生不利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政策和程序需要对此予以考虑。
8.对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被审计单位的特别要求
如果被审计单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关键审计合伙任职时间不得超过五年,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不得为该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复核
9.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记录
(1)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执行;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出具报告前业已完成;
(3)复核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及形成的结论不适当。
10.事务所可以考虑采取措施,持续改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1)开发广泛应用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培训课程;
(2)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政策和程序,对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
(3)定期召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会议,讨论如何加强复核工作;
(4)汇编形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问题案例。
五、业务工作底稿
(一)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要求
1.遵守及时性原则。
2.确定适当的归档期限。归档期限为业务报告日后60日内。
3.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在规定的归档期限内分别归档。
(二)业务工作底稿的管理要求
1.安全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业务工作底稿保密;
2.保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3.便于使用和检索业务工作底稿;
4.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
(三)业务工作底稿的保密
除特定情况外,事务所应当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特定情况有:
1.取得客户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3.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四)业务工作底槁的完整性、使用与检索
1.使业务工作底稿清晰地显示其生成、修改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2.在业务的所有阶段,尤其是在项目组成员共享信息或通过互联网将信息传递给其他人员时,保护信息的完整性;
3.防止未经授权改动业务工作底稿;
4.仅允许项目组和其他经授权的人员为适当履行职责而接触业务工作底稿。
(五)不同形式之间的转换
如果原纸质记录经电子扫描后存入业务档案,应当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保证:
1.生成与原纸质记录的形式和内容完全相同的扫描复制件,包括人工签名、交叉索引和有关注释。
2.将扫描复制件,包括必要时对扫描复制件的索引和签字,归整到业务档案中。
3.能够检索和打印扫描复制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留已扫描的原纸质记录。
(六)业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
自业务报告日起,对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如果法律法规有更高的要求,还应保存更长的时间。
(七)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
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可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客户获取业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有效性。对鉴证业务,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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