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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十一章高频考点: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

来源:中公会计 2017-10-09 14: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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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

【考频】 ★★★

(一)两阶段审查 ★★★(最长时限:180日)

注会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

(二)、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

在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过程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八、公平竞争审查制度(17新增,注意)

(一)制度作用

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二)审查对象

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这些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2.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

3.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三)审查方式

出台之前自我审查。

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应向社会公开。

【注意】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四)审查结果

1.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

2.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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