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会计专注财会类考试培训
会计从业|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
首页 > 资料 >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 章节重难点 >

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十章高频考点:企业增资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28 15:46:45

为帮助考生更好掌握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今天中公会计网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经济法第十章高频考点:企业增资,希望对考生学好注会有助益。同时,也欢迎考生点击加入>>>【2017注会备考⑥群】:254588397,群里会每天更新考试资讯及资料,供考生学习使用。

【高频考点】企业增资(17年新增)

类型:公开征集投资方

非公开协议增资

基本程序:

审核批准——审计评估——确定投资方

1.审核批准

(1)国家出资企业

审核机构:一般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因增资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家出资企业的子企业

审核机构:一般是国家出资企业;

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增资,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审计评估

经批准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以下情形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1)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3)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4)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企业。

3.确定投资方

(1)公开征集投资方

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2)遴选

征集到的合格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通过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次遴选。

(3)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投资方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4)公告

增资协议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出具交易凭证并公告结果,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

(一)以下情形,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协议增资:

(1)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2)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二)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协议增资:

(1)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2)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3)企业原股东增资。

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2017年注会1元考试报 

2018年注会全国开课啦!

版权声明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获取更多会计报考资讯,备考资料,模拟试题请关注中公会计新浪微博官方微信主页:

微博:@中公会计 微信:中公注册会计师

热门标签: 注会考试 经济法考点 企业增资 中公会计官方微信:zg1686836365

责任编辑:liangjin

中公会计-专注财会类考试培训

中公教育旗下品牌,依托中公教育品牌的丰富资源与团队,中公会计网开设了会计从业、会计实操、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CPA)等项目培训,为高校财经类学生与在职会计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考试辅导与技能培训,并在职业规划、求职就业等方向给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