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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十章高频考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28 15: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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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考频】★★★

1.责任原因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凡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所得的非法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收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2.免职处罚★★★

(1)处罚对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处罚事由与结果

①造成国有企业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免职之日5年,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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