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28 15: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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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考频】★★★
1.责任原因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凡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所得的非法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收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2.免职处罚★★★
(1)处罚对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处罚事由与结果
①造成国有企业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免职之日5年,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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