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28 14: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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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考情分析】
考试频率:★★★★★
常考题型:单选题、多选题、综合题
学习要求:要求掌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调整过程中涉及若干其他税种的扣除。同时掌握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扣除与不可扣除的规则。
【主要内容】
一、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纳税人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涉及应税收入问题如下:
收入总额内容 | 重难点分析 |
(1)一般收入的确认 | 9项收入的实现时间是重点 |
(2)特殊收入的确认 | 分期收款和视同销售是重点 |
(3)处置财产收入的确认 | 内部处置和外部处置的划分是重点 |
(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 所得税处理 |
(5)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 所得税处理 |
(6)企业接受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 | 所得税处理 |
(7)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 售后回购、以旧换新、折扣、买一赠一(还要注意增值税的对应处理) |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
2.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另有规定外,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提示】
(1)属于持有期间分回的税后收益。
(2)符合税法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收入,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做纳税调减。
(3)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①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利息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应付当天,无论是否收到,都需要确认收入。
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利息 | 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 |
赎回投资 | 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6.租金收入
(1)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一次收取多年租金的,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1.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联系,如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内部处置资产:不确认收入 | 移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 (2)用于交际应酬 |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限于境内) | (4)用于股息分配 |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 (5)用于对外捐赠 |
(6)其他不改变所有权的用途 |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收入计量】自制资产,按同类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按移送的存货成本结转成本);外购资产,按购入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按购入时的价格结转成本) |
财税[2014]116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4年1月1日执行
(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投资方: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四)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情形 | 税务处理 | |
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 | 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 限售股转让所得=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
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 ||
依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 ||
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 ||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 | 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
(五)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 | 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
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 | 符合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条件的,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 |
其他情形 | 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
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 ||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 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 | 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
凡作为收入处理的 | 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
(六)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收入项目 | 收入确认时间 |
商品销售收入 |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
(5)产品分成: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 | |
劳务收入(详细教材) |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 |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 |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 |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 |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利息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租金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接受捐赠收入 | 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 | 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其他 | 如以旧换新、售后回购、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买一赠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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