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26 13:52:47
为帮助考生更好掌握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今天中公会计网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九章高频考点:票据抗辩概述,希望对考生学好注会有助益。同时,也欢迎考生点击加入>>>【2017注会备考⑥群】:254588397,群里会每天更新考试资讯及资料,供考生学习使用。
【高频考点】票据抗辩概述
【考频】★★★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上记载的票据债务人基于合法事由对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分类:
1.物的抗辩(绝对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所主张的抗辩
2.人的抗辩(相对抗辩)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的抗辩事由
(一)物的抗辩:绝对抗辩
(1)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
①出票行为因为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
如出票人签章不合法、更改无效等。
②票据权利已经消灭。如因付款、时效等消灭
(2)票据上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的,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狭义无权代理情形下,被代理人不承担无权代理部分的票据责任。
③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二)人的抗辩:相对抗辩
1.事由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有基础关系的当事人之间)
2抗辩切断及例外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有两种例外:
①持票人无偿取得票据。
②明知债务人对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获取更多会计报考资讯,备考资料,模拟试题请关注中公会计新浪微博、官方微信主页:
微博:@中公会计 | 微信:中公注册会计师 |
---|---|
中公教育旗下品牌,依托中公教育品牌的丰富资源与团队,中公会计网开设了会计从业、会计实操、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CPA)等项目培训,为高校财经类学生与在职会计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考试辅导与技能培训,并在职业规划、求职就业等方向给予指导。
咨询热线(09:00-21:00)
400-605-3513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中公会计微信
扫描二维码,即可与小编在线互动, 更有备考干货等你来拿!
中公会计微博
扫描二维码,考试资讯实时推送,更多备考福利等你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