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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九章高频考点: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26 13: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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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考频】★★★

(一)票据的伪造:伪造签章

1.票据的伪造

票据伪造,是指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保证、背书)。

如果票据行为人指明本人(被代理人)的存在并以代理人的身份在票据上签章,即使其欠缺代理权,也不构成票据伪造,而是无权代理。

票据伪造 具体要求
[1] 伪造人 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2] 被伪造人 ①在虚构他人名义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一个真正的“被伪造人”,因此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问题。
②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提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由本人承担票据责任。
[3] 真正签章人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二)票据的变造(签章以外其他事项)★★

(1)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

(2)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3)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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