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26 13: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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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票据权利
【考频】★★★
(一)类型
二、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依票据行为而取得
因出票、转让、保证、质押等获得票据权利。
注意:“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
——现金买票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银行汇票、本票的签发不需要真实交易关系。
依法律规定而取得
①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取得。其中最主要的是,被追索人(含票据保证人)向持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费用后,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A → B —— C —— D
(出票)
例:若D未获付款,向C追索,C偿还后取得再追索权
②依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如:因为法人合并或分立、税收、继承、赠与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A → B …… C …… D
(出票) (胁迫等)(明知)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A —— B —— C —— D
出票
重大过失如:
①C签章不合法,盖了合同专用章
②转让背书不连续 等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A → B …… C …… D
(出票) (盗窃)(赠与)
甲银行承兑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三种原因)★★★
1.票据权利的一般消灭原因:已付款。
2.因为没有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导致追索权消灭。
票据权利保全:按期提示、依法取证
保全要求 | 未保全的后果 |
按期提示承兑,被拒绝应取得拒绝承兑证明 | 汇票未按期提示承兑,或未取得拒绝承兑证明,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
按期提示付款,被拒绝应取得拒绝付款证明、退票理由书等 | 汇票未按期提示付款,或未取得拒绝证明等,将丧失对出票人和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
3.因时效而消灭:票据权利时效期限
票据种类 | 行使对象 | 起算日 | 时效 |
商业汇票 | 出票人、承兑人 | 到期日 | 2年 |
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本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2年 |
支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6个月 |
追索权 | 前手 | 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 | 6个月 |
再追索权 | 前手 |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 | 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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