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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九章高频考点:票据权利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26 13: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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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票据权利

【考频】★★★

(一)类型

二、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依票据行为而取得

因出票、转让、保证、质押等获得票据权利。

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2

注意:“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

——现金买票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银行汇票、本票的签发不需要真实交易关系。

依法律规定而取得

①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取得。其中最主要的是,被追索人(含票据保证人)向持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费用后,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A  →  B —— C —— D

(出票)

例:若D未获付款,向C追索,C偿还后取得再追索权

②依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如:因为法人合并或分立、税收、继承、赠与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

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3

(三)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A  →  B …… C …… D

(出票)   (胁迫等)(明知)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A —— B —— C —— D

出票

重大过失如:

①C签章不合法,盖了合同专用章

②转让背书不连续 等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A → B …… C …… D

(出票)   (盗窃)(赠与)

甲银行承兑

(四)票据权利的消灭(三种原因)★★★

1.票据权利的一般消灭原因:已付款。

2.因为没有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导致追索权消灭。

票据权利保全:按期提示、依法取证

保全要求 未保全的后果
按期提示承兑,被拒绝应取得拒绝承兑证明 汇票未按期提示承兑,或未取得拒绝承兑证明,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按期提示付款,被拒绝应取得拒绝付款证明、退票理由书等 汇票未按期提示付款,或未取得拒绝证明等,将丧失对出票人和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3.因时效而消灭:票据权利时效期限

票据种类 行使对象 起算日 时效
商业汇票 出票人、承兑人 到期日 2年
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年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 6个月
追索权 前手 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 6个月
再追索权 前手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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