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26 11: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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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印花税
【考情分析】
考试频率:★★★★
常考题型:单选题、多选题、计算题、综合题
学习要求:本节属于小税种中计算相对复杂的税种,要求学习税额计算时与税收优惠的结合,并掌握与其他税种之间的关系。同时注意印花税的不同税目与税率、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纳税人 | 解释 |
立合同人 | 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
立据人 |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过程中买卖双方的当事人 |
立账簿人 | 营业账簿立账簿人 |
领受人 | 权利、许可证照的领受人 |
使用人 | 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
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 |
注意:对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应税凭证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
二、税目
1.合同类
类别 | 范围 |
1.购销合同 |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贸易等合同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应税凭证。 |
2.加工承揽合同 | 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勘察、设计合同的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
5.财产租赁合同 | 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 |
6.货物运输合同 | 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
7.仓储保管合同 | 仓储、保管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等。 |
8.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注:融资租赁合同也属于借款合同。 |
9.财产保险合同 |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合同。 |
10.技术合同 |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注意: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
【提示1】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提示2】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借款合同。
【提示3】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其中:
(1)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2)技术咨询合同:是对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不包括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
2.书据类——具体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合同。
【特别关注】技术转让合同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划分。
3.账簿类——包括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
【特别关注】(1)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反映企业资本金数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2)银行系统的营业账簿中的内部备查账簿,属于非营业账簿,不征收印花税。
4.证照类——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四证一照)
三、税率——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4档):0.05‰、0.3‰、0.5‰、1‰,适用于:合同类、书据类、记载资金的账簿类。
2.定额税率:固定税额为每件5元。适用于: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和证照类。
税率档次 | 应税凭证 | |
比例税率 (四档) |
0.05‰ | 借款合同 |
0.3‰ |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 |
0.5‰ | 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 |
1‰ | 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 |
5元定额税率 | 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 |
【特别关注】
(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四、计税依据
类别 | 计税依据 |
购销合同(0.3‰) | 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不得随意进行扣除) 注意: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
加工承揽合同(0.5‰) | 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注意: 1.对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以总税额贴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0.5‰) | 收取的费用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0.3‰) | 承包金额 |
财产租赁合同(1‰) | 租赁金额(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
仓储保管合同(1‰) | 仓储保管费用 |
货物运输合同(0.5‰) | 运费金额,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1.货物联运: (1)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 (2)凡分程结算运费,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 2.国际货运 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本程运费为计税依据;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 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
借款合同(0.05‰) | 借款金额 注意: 1.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2.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3.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借款方因无力还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4.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贴花。 5.银团贷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6.基本建设贷款合同: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对这类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
财产保险合同(1‰) | 保险费,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
技术合同(0.3‰) | 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
产权转移书据(0.5‰) | 所载金额 |
权利、许可证照(5元/每件) | 按件计税 范围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不包括: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金融许可证等 |
营业账薄(0.5‰或5元/每件) | 资金账簿:“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 (1)对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的营业账簿在计税贴花时,规定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2)企业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3)外国银行分行记载由其境外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账簿,应按拨付的账面资金税额贴花。 |
其他账簿:按件计税 |
注意:
1.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其数量及市场价格计算金额,依适用税率贴足印花。2.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按凭证书立当日的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税额。3.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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