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25 17:01:23
为帮助考生更好掌握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今天中公会计网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经济法第八章高频考点:和解,希望对考生学好注会有助益。同时,也欢迎考生点击加入>>>【2017注会备考⑥群】:254588397,群里会每天更新考试资讯及资料,供考生学习使用。
【高频考点】和解
(一)和解程序★★
1.申请
债务人申请时间:
①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
2.通过及认可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通过后由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3.未通过或未认可
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和解协议的效力★★★
1.对债务人与和解债权人的效力
①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约束,可以行使担保物权)★★★
②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③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对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效力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2.对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效力:
3.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获取更多会计报考资讯,备考资料,模拟试题请关注中公会计新浪微博、官方微信主页:
微博:@中公会计 | 微信:中公注册会计师 |
---|---|
中公教育旗下品牌,依托中公教育品牌的丰富资源与团队,中公会计网开设了会计从业、会计实操、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CPA)等项目培训,为高校财经类学生与在职会计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考试辅导与技能培训,并在职业规划、求职就业等方向给予指导。
咨询热线(09:00-21:00)
400-605-3513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中公会计微信
扫描二维码,即可与小编在线互动, 更有备考干货等你来拿!
中公会计微博
扫描二维码,考试资讯实时推送,更多备考福利等你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