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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八章高频考点:破产申请的受理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22 11: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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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破产申请的受理

【考频】★★★

破产受理后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效力

1.一般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1)继续履行

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2)解除合同

①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③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2.特殊规定

(1)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2)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整体变价与价值实现、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保险公司破产时,对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管理人无权予以解除,以保护投保人等当事人的权益。

(4)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合同,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要提前终止,进行净额结算,管理人无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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