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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七章高频考点:要约收购程序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21 14: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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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要约收购程序

【考频】★★★

(一)提示性公告

1.预定收购比例不得低于已发行股份的5%。

2.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

(二)要约公告和竞争要约★★★

1.公告前取消(要约撤回)

收购人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可以自行取消收购计划,但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2.要约收购期

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3.要约不可撤销

在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4.要约的变更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需及时公告,载明具体的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5.竞争要约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至少保证15天),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根据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三)预受要约(预备出售)★★★

预受要约的性质 在收购期内,同意接受要约并不是承诺,而是预受
预受要约的撤回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撤回。
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撤回前的限制 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如果股东未撤回预受,不得转让
总结 要约——预受 (期满3日前可以撤回,但撤回之前不得转让)

(四)要约期满

1.部分要约的: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2.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3.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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