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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七章高频考点: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20 16: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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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一)定期报告

1.披露时间

(1)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3)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临时报告

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提出临时报告,披露事件内容,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总结:但凡可能导致公司股价上涨或下跌的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8.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9.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0.新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1.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2.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3.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4.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

16.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7.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重大事件(要求掌握)★★★

①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②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个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③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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