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20 16: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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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考情分析】
考试频率:2017新增考点
常考题型:单选题、多选题、计算题
学习要求:因是新增考点,需多加留意。掌握其适用范围、以及征收规定。
【主要内容】
1.纳税义务人: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
2.完税价格:
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3.代收代缴义务人:
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
4.适用范围:
(1)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2)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5.计征限额:
(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
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
(2)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3)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6.计征规定:
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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