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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六章高频考点: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和义务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19 14: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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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和义务

(一)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 按合同处理,除非涉及合同无效情形。
——保护实际出资人,承认其合法权益
相对于公司 保护公司。实际出资人主张成为公司股东,必须按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程序办理
相对于第三人 名义股东处分名下的股权,第三人按善意取得处理。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只能要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

(二)股东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

原因 具体行使
公司利益受到损害 针对公司董事、高管 要求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
——拒绝、怠于起诉或情况紧急,股东代表诉讼
针对监事 要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拒绝、怠于起诉或情况紧急,股东代表诉讼
针对他人 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代表诉讼
代表资格:有限公司股东;
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2015案例考查)

(2)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直接起诉,无需告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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