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19 14:31:54
为帮助考生更好掌握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今天中公会计网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经济法第六章高频考点: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和义务,希望对考生学好注会有助益。同时,也欢迎考生点击加入>>>【2017注会备考⑥群】:254588397,群里会每天更新考试资讯及资料,供考生学习使用。
【高频考点】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和义务(一)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 | 按合同处理,除非涉及合同无效情形。 ——保护实际出资人,承认其合法权益 |
相对于公司 | 保护公司。实际出资人主张成为公司股东,必须按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程序办理 |
相对于第三人 | 名义股东处分名下的股权,第三人按善意取得处理。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只能要求名义股东赔偿损失 |
(二)股东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
原因 | 具体行使 | |
公司利益受到损害 | 针对公司董事、高管 | 要求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 ——拒绝、怠于起诉或情况紧急,股东代表诉讼 |
针对监事 | 要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拒绝、怠于起诉或情况紧急,股东代表诉讼 |
|
针对他人 | 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代表诉讼 | |
代表资格:有限公司股东; 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2015案例考查) |
(2)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直接起诉,无需告知公司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获取更多会计报考资讯,备考资料,模拟试题请关注中公会计新浪微博、官方微信主页:
微博:@中公会计 | 微信:中公注册会计师 |
---|---|
中公教育旗下品牌,依托中公教育品牌的丰富资源与团队,中公会计网开设了会计从业、会计实操、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CPA)等项目培训,为高校财经类学生与在职会计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考试辅导与技能培训,并在职业规划、求职就业等方向给予指导。
咨询热线(09:00-21:00)
400-605-3513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中公会计微信
扫描二维码,即可与小编在线互动, 更有备考干货等你来拿!
中公会计微博
扫描二维码,考试资讯实时推送,更多备考福利等你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