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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五章高频考点:有限合伙入伙与退伙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18 1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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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有限合伙入伙与退伙

1.入伙、退伙之责任承担 ★★★

(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于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 ★★★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没人)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没人)

(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没资格)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没钱)

(其他人有优先购买权,但不购买只能转让,不能要求有限合伙人退伙)

*注意

(1)有限合伙人死亡,其资格可以继承

(2)有限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不能要求其退伙

十一、合伙人性质转变 ★★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2.对转变前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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