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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五章高频考点:合伙事务执行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18 14: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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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合伙事务执行

【考试频次】★★★

(一)执行方式与表决办法(*重要考点)

(1)方式

1.全体合伙人执行

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

注意: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决议办法

1.有约定按约定

2.没有约定: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3.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作出决议

(3)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决定的事项(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②处分不动产;

③转让或者处分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④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⑤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二)合伙人的义务

主体 义务类型 内容
执行人 报告义务 向其他非执行合伙人报告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全体合伙人 竞业禁止
(绝对禁止)
不得自营或与他人经营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交易禁止
(相对禁止)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损害禁止 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三)损益分配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按以下顺序:

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区别于有限合伙!)

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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