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18 11: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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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消费税的税率、计税依据
【考情分析】
考试频率:★★★★★
常考题型:单选题、多选题、计算题、综合题
学习要求:全面掌握,并且要求学习过程中,能与其他税种相互关联。
【主要内容】
(一)税率
定额税率(熟悉) | |
黄酒 | 240元/吨 |
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及以上的啤酒 | 250元/吨 |
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啤酒 | |
每吨出厂价格不足3000元的啤酒 | 220元/吨 |
复合计税税率(熟悉) | ||
税目 | 定额税率 | 比例税率 |
卷烟 | 每标准箱150元(生产、进口) | 56%(甲类:每条价格≥70元) |
36%(乙类:每条价格<70元) | ||
每标准箱250元(批发环节) | 11% | |
白酒 | 每斤0.5元 | 20% |
(二)计税依据
1.一般规定
1.从价计征 | 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口径与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基本相同 【提示】包装物及其押金的税务处理: (1)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并入销售额征税 (2)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酒类包装物押金除外),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销售额 (3)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
2.从量计征 | 销售→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移送数量 委托加工→收回数量 进口→海关核定的进口数量 |
3.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2.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①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②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计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时按平均价
③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并入白酒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价外费用、要折算
④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⑤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⑥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 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
【提示】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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