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14 14: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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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质权
考频:★★★
(一)特点与类型
1.特点:转移占有的担保
2.类型: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二)质权的设定
1.动产质权的设定:
书面合同 + 交付 = 质权产生(强制公示)
不交付:合同有效但质权不产生
2.权利质权的设定:
书面合同 + 登记 或 交付(有价证券能交付的交付)
不登记或交付:合同有效,但质权不产生
① 有价证券出质: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书面合同 + 交付或登记)
A 设立: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不能交付的,自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时设立。
B 记载: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出质应记载“质押”字样,否则不能以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其他权利出质
基金份额、股权 | 知识产权的 财产权利 |
应收账款 | |
质权的设立 | 书面合同 + 登记 | ||
登记机关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局 | 版权局、 商标局、 专利局 |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管理中心 |
效力 | 不得转让 | 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 不得转让 |
同意之后果 | 质权人同意转让的 ——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或提存 |
(三)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
1.不得擅自使用、处分——否则,赔偿出质人损失。
2.妥善保管义务
因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物上代位权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可以就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4.质物孳息收取权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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