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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三章高频考点:抵押权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14 14: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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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抵押权 

考频:★★★

(一)抵押权的特点

1.不转移占有的担保

2.第三人提供的抵押

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转让;

债务转让,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除了法律禁止的都可以抵押

1.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

不可抵押的财产 例外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 ①乡镇企业用地(随厂房一起)
②公开方式取得的荒地等承包经营权
(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非公益财产为自身债务抵押
(4)权属有争议的财产  
(5)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抵押在先的,抵押有效
(6)违法、违章建筑  

2.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系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1)以建筑物抵押——当然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2)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①设立抵押时已建成建筑物的——及于建筑物。

②设立抵押时尚未建成建筑物的——房地整体处分(拍卖),但建筑物拍卖所得价款不得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的设定

类型 登记生效 登记对抗
适用对象 不动产,包括: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筑物(包括在建的)
荒地承包经营权
动产
抵押权设定 书面合同 + 登记 = 抵押权 书面合同 = 抵押权
+ 登记﹥第三人
不登记
之后果
合同有效,
但抵押权不产生
抵押权产生,
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四)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1.同一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

①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②登记在先的优先于登记在后的;

③同一天登记或都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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