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14 14: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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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抵押权
考频:★★★
(一)抵押权的特点
1.不转移占有的担保
2.第三人提供的抵押
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转让;
债务转让,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除了法律禁止的都可以抵押
1.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
不可抵押的财产 | 例外 |
(1)土地所有权 | |
(2)集体土地使用权 | ①乡镇企业用地(随厂房一起) ②公开方式取得的荒地等承包经营权 |
(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 非公益财产为自身债务抵押 |
(4)权属有争议的财产 | |
(5)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抵押在先的,抵押有效 |
(6)违法、违章建筑 |
2.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系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1)以建筑物抵押——当然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2)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①设立抵押时已建成建筑物的——及于建筑物。
②设立抵押时尚未建成建筑物的——房地整体处分(拍卖),但建筑物拍卖所得价款不得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的设定
类型 | 登记生效 | 登记对抗 |
适用对象 | 不动产,包括: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筑物(包括在建的) 荒地承包经营权 |
动产 |
抵押权设定 | 书面合同 + 登记 = 抵押权 | 书面合同 = 抵押权 + 登记﹥第三人 |
不登记 之后果 |
合同有效, 但抵押权不产生 |
抵押权产生, 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
(四)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1.同一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
①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②登记在先的优先于登记在后的;
③同一天登记或都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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