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14 14: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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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建设用地使用权
考频:★★★
(一) 获得、转让、消灭都必须办理登记。
1.无偿划拨
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①国家机关、军事用地;
②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用地等
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
2有偿出让
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
协议价格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价
(二)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条件:
①按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应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
①报有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②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
①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符合前述转让条件的;
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④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⑤权属有争议的;
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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