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14 14:3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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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拾得遗失物
考频:★★★
(一)拾得人
1.主动返还——费用求偿,可领取悬赏;
拒不返还——无权要求费用清偿、无权领取悬赏
2.上交政府有关部门——公告6个月——收归国有
(二)所有权人可选择
1.返还请求权:有权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买受人之日起,2年内,从买受人处索回。
——原则上无偿;但如果第三人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买得,所有权人须支付价金
2.赔偿请求权:直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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