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会计专注财会类考试培训
会计从业|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
首页 > 资料 >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 章节重难点 >

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三章高频考点:拾得遗失物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14 14:39:58

为帮助考生更好掌握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今天中公会计网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三章高频考点:拾得遗失物,希望对考生学好注会有助益。同时,也欢迎考生点击加入>>>【2017注会备考④群】:254588397,群里会每天更新考试资讯及资料,供考生学习使用。

【高频考点】拾得遗失物

考频:★★★

(一)拾得人

1.主动返还——费用求偿,可领取悬赏;

拒不返还——无权要求费用清偿、无权领取悬赏

2.上交政府有关部门——公告6个月——收归国有

(二)所有权人可选择

1.返还请求权:有权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买受人之日起,2年内,从买受人处索回。

——原则上无偿;但如果第三人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买得,所有权人须支付价金

2.赔偿请求权:直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

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2017年注会1元考试报 

2018年注会全国开课啦!

版权声明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获取更多会计报考资讯,备考资料,模拟试题请关注中公会计新浪微博官方微信主页:

微博:@中公会计 微信:中公注册会计师

热门标签: 注会考试 经济法考点 拾得遗失物 中公会计官方微信:zg1686836365

责任编辑:liangjin

中公会计-专注财会类考试培训

中公教育旗下品牌,依托中公教育品牌的丰富资源与团队,中公会计网开设了会计从业、会计实操、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CPA)等项目培训,为高校财经类学生与在职会计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考试辅导与技能培训,并在职业规划、求职就业等方向给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