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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三章高频考点:不动产——登记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08 13: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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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不动产——登记

考频:★★★

1.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我国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 产权证与登记簿内容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以外,以登记簿为准。

2.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3.异议登记

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1)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2)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1)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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