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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三章高频考点: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08 13: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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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考频:★★★

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基于事实行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二)基于法律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三)基于公法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一)动产——交付

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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