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08 13:34:01
为帮助考生更好掌握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今天中公会计网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二章高频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希望对考生学好注会有助益。同时,也欢迎考生点击加入>>>【2017注会备考④群】:254588397,群里会每天更新考试资讯及资料,供考生学习使用。
【高频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考频: ★★★
(一)中止(暂停:已经计算的仍然有效)
1.事由
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导致当事人无法行使诉权,如: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失去能力;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权利人被控制人身自由无法主张权利等。
2.发生时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3.后果:
从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恢复计算
(二)中断(重来:已经计算的归于无效)
1.债权人主张债权
(1)起诉和类似起诉的行为
但凡一切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包括调解)主张权利的情况(如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诉前保全等)
(2)直接主张
①口头或书面、信件或数据电文均可,能够到达对方;
②公告: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在国家级,或该当事人住所地省级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刊登;
③金融机构: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
2.债务人承认债务
同意偿还/请求延期或分期履行/提供新担保/部分履行等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获取更多会计报考资讯,备考资料,模拟试题请关注中公会计新浪微博、官方微信主页:
微博:@中公会计 | 微信:中公注册会计师 |
---|---|
中公教育旗下品牌,依托中公教育品牌的丰富资源与团队,中公会计网开设了会计从业、会计实操、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CPA)等项目培训,为高校财经类学生与在职会计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考试辅导与技能培训,并在职业规划、求职就业等方向给予指导。
咨询热线(09:00-21:00)
400-605-3513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中公会计微信
扫描二维码,即可与小编在线互动, 更有备考干货等你来拿!
中公会计微博
扫描二维码,考试资讯实时推送,更多备考福利等你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