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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二章高频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08 13: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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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考频: ★★★

(一)中止(暂停:已经计算的仍然有效)

1.事由

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导致当事人无法行使诉权,如: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失去能力;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权利人被控制人身自由无法主张权利等。

2.发生时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3.后果:

从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恢复计算

(二)中断(重来:已经计算的归于无效)

1.债权人主张债权

(1)起诉和类似起诉的行为

但凡一切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包括调解)主张权利的情况(如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诉前保全等)

(2)直接主张

①口头或书面、信件或数据电文均可,能够到达对方;

②公告: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在国家级,或该当事人住所地省级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刊登;

③金融机构: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

2.债务人承认债务

同意偿还/请求延期或分期履行/提供新担保/部分履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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