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08 09: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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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情分析】
考试频率:★★★★★
常考题型:单选题、多选题、综合题
学习要求:完全掌握本考点,能够进行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主要内容】
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0当期应纳税额
<0下期留抵数额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价外费用不包括:①代收代缴的消费税。②代行政部门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③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④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含税的区分:看主体、看票、看性质、看题)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折扣销售:
同票(金额栏)折扣后的余额(如果是在备注栏注明是扣除前的全额);不同票全额(营改增中的应税服务同)。
【注意】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折扣,实物折扣视同销售货物。
销售折扣:全额。
销售折让:销售额中减除折让。
2.以旧换新:
①非金银: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②金银: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还本销售:不得扣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双方同作购进和销售处理。
5.包装物押金:
①销售啤酒、黄酒以外的酒,收到时并入销售额征税;啤酒、黄酒和其他非酒类产品,逾期时并入征税;
②注意和租金区别,租金属于价外费用;押金为含税收入。
6.直销方式:谁销售谁纳税。
7.贷款服务的销售额: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8.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售额: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三)差额确定的销售额
1.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1)正负差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①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形成的(含孳生的送、转股,下同):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②IPO上市形成的: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2.经纪代理服务的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
(1)融资租赁服务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
(2)融资性售后回租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4.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5.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的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承运方运费
6.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7.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9.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的有关规定。
(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2)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①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②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3)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10.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2—9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视同销售货物和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情形,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营改增”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或者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或者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
二、进项税额的确认和计算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形式要件+实质要件)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为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购进农产品:
(1)农产品进项税额=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3%
(2)烟叶进项税额=收购价款×(1+10%)×(1+20%)×13%
烟叶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5.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办法
(1)适用试点范围: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
(2)核定方法:
①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进项税额的核定方法:
A.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注】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注】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C.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②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100%
③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l3%÷(1+13%)
6.不动产(取得或购进的时间为2016年5月1日后)进项税额分期抵扣办法
类型 | 第一年抵扣 | 第二年抵扣(取得扣税凭证当月起第13个月) | 备注 |
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 | 60% | 40% | (1)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取得的,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适用本方法 |
购进货物和设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进项 | 60% | 40% | 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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