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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税法》第二章高频考点: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08 09: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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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考情分析】

考试频率:★

常考题型:单选题、多选题

学习要求:理解掌握本考点,能够识别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行为。

【主要内容】

  混合销售行为 兼营行为
1.含义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界定】针对一项销售行为;
纳税人同时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
2.税务处理 按主业交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举例 (1)地板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地板并负责安装;(混合销售——按货物交税——税率17%)
(2)建筑施工企业包工包料承包工程。(混合销售——按服务交税——建筑服务——税率11%)
(1)甲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设商品销售部、餐饮部和货运部,货运部依法取得货物运输经营资质。2016年11月,甲商场商品销售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税率17%),餐饮部取得不含增值税餐饮收入60万元(税率6%),货运部取得不含增值税货物运输收入40万元(税率11%)。
(2)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既做二手房买卖、又提供经纪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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