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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二章高频考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07 16: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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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考频:★★★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类型 理解
(1)重大误解 主观上产生了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
(2)显失公平 ①双务合同中;
②订立合同时已经显失公平;
③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
(3)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除外) 总结:
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可撤销;
②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③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从事的单方行为:无效,如欺诈、胁迫订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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